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聯合體名稱:碭山冠虹食品聯合體
第二條 聯合體性質:碭山冠虹食品聯合體由安徽省碭山冠虹食品有限公司牽頭,碭山縣劉健康、周坤領、郭守波、汪福文、季國慶、劉路偉、汪彬果蔬種植專業合作社等7家發起成立的合作經濟組織,形成各類農產品生產、加工、流通或提供農村社會化服務的穩定的產業鏈,聯合體具有經營、管理、協調、指導和服務的功能。 第三條 聯合體宗旨:遵守國家法律法規,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方針、政策,以服務三農,搞活經濟,促進農業發展、農民增收和農村繁榮為己任,大力推進我縣農村經濟建設發展。 第四條 聯合體地址: 第二章 社員 第五條 申請加入本社的社員,必須具備下列條件: (一)堅持四項基本原則,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,遵守社會公德; (二)擁護聯合體章程,熱心為農村經濟發展搞好服務,積極完成本社交辦的任務; (三)積極支持聯合體工作,并在農村經濟發展中做出較大貢獻的種植專業合作社。
第六條 聯合體成員享有的權利: (—)有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(二)有參加本聯合體舉辦的與之相關活動的權利; (三)有對本聯合體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; (四)有優先利用本聯合體提供的各項服務權; (五)有退出聯合體自由權。 第十條 成員應履行下列義務: (一) 維護本社合法權益; (二) 遵守本社章程,接受本社的指導和管理; (三) 執行本社決議,積極參加本社組織的活動; (四)按規定提交有關數據和年度工作報告。 (五)承擔本社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。 第十一條 社員退社應提交書面申請,由本社辦理退社手續。社員如果超過1年時間不履行本社下達的各項工作任務或不參加本社活動的,視為自動退社。 第十二條 社員如有嚴重違反法律、法規及本章程的行為,經理事會研究通過,可予以除名。 第三章 社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是社員代表大會,社員代表大會的職責: (一)制定和修改本社章程: (二)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; (三)審議理事會和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理事會的財務報告; (四)決定本社的發展規劃和措施; (五)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 第十四條 社員代表大會須有2/3以上的社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社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十五條 社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。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召開的,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,方能提前或延期,但延期最長不超過1年。
第四章 理事會 第十六條 本社理事會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,是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,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的日常工作,對社員代表大會負責。理事會任期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理事會成員5名,理事長1名、副理事長1名、理事3名。 第十七條 理事會職責: (—)執行社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通過的章程和各項決定;
(二)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會理事長、理事會副理事長;
(三)籌備召開社員代表大會; (四)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; (五)決定社員的吸收和除名; (六)決定設立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、派出機構; (七)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; (八)領導本社各機構開展工作; (九)制定內部管理制度; (十)審定本社工作計劃; (十一)決定其它重大事項。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,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/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。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,情況特殊的,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。 第二十條 本社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法定代表人。 第二十一條 本社理事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 (一)召集和主持社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; (二)檢查社員代表大會、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 (三)代表本社簽署有關重要文件; (四)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,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; (五)協調各分支機構、派出機構開展工作; (六)提名各辦事機構、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,交理事會決定; (七)決定辦事機構、派出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; (八)處理理事會日常事務。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是本社的監督機構,由社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。任期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監事會成員5名,監事長1名、成員4名。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職責: (一)監督理事會對社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行情況; (二)監督檢查理事和本社工作人員的工作情況,并向本社理事會或上級提出處理意見; (三)列席理事會議,對理事會的工作提出質詢和工作建議; (四)向社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; (五)履行社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。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由監事會監事長召集。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可臨時召開,會議決議應書面通知理事會,理事會接到通知應10日內作出響應。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,各項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同意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與監事會的成員不得相互兼職。理事會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。
第六章 業務范圍
第二十七條 本社的業務范圍:為生產企業組織瓜果、蔬菜的種植及購銷和家畜、家禽的養殖
及購銷;組織本社社員的生產資料的采購和對本社社員的技術培訓服務。
第七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社資金來源: (一)社員入股資金;
(二)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; (三)銀行貸款; (四)社員會費;
(五)其他合法收入。 第二十九條 本社資金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。 第三十條 本社要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,保證會計核算真實、準確,資料合法、完整。 第三十一條 本社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,出納不得兼任會計。 第三十二條 本社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,并接受社員代表大會及財務、稅務等部門的監督。 第三十三條 本社的資產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條 本社章程的修改,須有10名以上社員法人代表聯名提議、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后報社員代表大會審議。 第三十五條 本社章程修改通過后15日內,報有關部門備案。 第九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社解散、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,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。 第三十七條 本社終止決議須經社員代表大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后,并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。 第三十八條 本社終止前,須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,處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間,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 第三十九條 本社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。
第十章 附則
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理事會。
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社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由行政主管部門核準之日起生效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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